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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问题弄懂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新政
发布:2018-08-20 14:57:00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的投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下面通过四个问题弄懂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那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1号文的出台将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扣除比例可是大大提高了。

 

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定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主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是不是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就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不是的!要注意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只有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限额比例内税前扣除。如果是只提取而未使用的部分,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中纺企协总会计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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