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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有新规,原始凭证分割单关注的4个问题
发布:2018-07-26 08:42:00

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文件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于该条款中所述的分割单,很多纳税人提出了咨询,例如,什么是分割单?分割单如何填制使用?税前扣除凭证新规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单?分割单是否有统一的固定模板?针对纳税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具体汇总如下:

 

问题一:什么是分割单?

 

分割单又称原始凭证分割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四)项规定: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问题二: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四)项规定: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问题三:税前扣除凭证新规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原始凭证分割单是否有统一固定模板?

 

原始凭证分割单属于自制原始凭证,财税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设定具体标准格式,因此,企业对原始凭证分隔单可以自行设置,但基本内容应涵盖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事项。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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