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入会章程

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第十届理事会

《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9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xtileEnterpriseAssociation,缩写:CT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纺织行业中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服务,弘扬新时代纺织行业精神,组织企业和相关社会各届,研究纺织工业的发展战略,推进纺织企业现代化管理;加强企业家队伍的素质建设;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各项服务活动,引导行业向创新驱动的科技产业、文化引领的时尚产业和责任导向的绿色产业迈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政府研究制定同行业、企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纺织行业企业家共同研究纺织工业发展战略,探索纺织工业发展趋势,制定有关纺织行业自律规范;

  (三)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总结、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四)开展对国家金融政策、资本市场的研究,与专业机构合作,为有上市需求的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流对接平台。

  (五)加强企业家队伍的建设,组织相关培训,增强企业家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意愿,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映;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企业间的经验交流,专题讲座,问题探讨等活动;

  (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管理科学方面的突出成果进行总结,与院校联合编写教学案例,并在行业内进行宣传推介;

  (八)大力开展信息交流、咨询培训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需要,积极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

  (九)承担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纺织企业或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热心纺织行业,并在领域内企业改革、企业管理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已停业、转产、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或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机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X月X日第十届X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理事登记表.doc